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17]131号)之规定,考试作弊将受到严肃处理。
一、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8、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9、使用相关设备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实施作弊的;
10、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扰乱考场秩序,但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的后果:
1、考试作弊,记过及以上处分;严重作弊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时限12个月。
2、处分期限内,不能评优、入党。
3、表现优秀、时限期满,可以撤销处分,但处分材料及撤销处分材料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装入本人档案,任何人无法、无权私自调出。
4、处分文件将跟随本人档案一辈子。
我已知晓以上内容,承诺将诚信参加二次考试(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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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7日